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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就《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2-3-9 信息来源:教育观察网

督促地方履职 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部督导办负责人就《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教育报》2012年3月8日(记者:焦新)2012年2月12日,教育部发布《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教育部督导办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答:学前教育是人生起始的教育,对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和智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及教育现代化的程度和水平,推进学前教育的快速发展已成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性任务。但目前学前教育存在“入园难、入园贵”、“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及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学前教育的发展。为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当前学前教育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对学前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根据教育部要求,各省(区、市)已制定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教育督导是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的重要机制。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为了督促地方政府认真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全面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规范办园行为,教育部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建立了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决定从2012年开始开展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并要求地方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记者:在学前教育督导评估中要坚持哪些原则?
  答:为了保证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切实督促地方政府科学、有效地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要求在督导评估中,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一是发展性原则。要运用发展性教育评估的思想,对学前教育发展状况实施动态督导监测和评估,主要关注学前教育在原有基础上的发展幅度及增值的大小。
  二是激励性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切实调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学前教育发展作为评价地方政府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及表彰学前教育成绩突出地区的重要依据。
  三是客观性原则。坚持教育督导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教育督导评估和监测结果必须真实反映学前教育发展的情况和努力程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突出教育督导评估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是实效性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重在看各省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努力程度,职责到位情况,工作落实成效及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效果。
  记者:学前教育主要督导评估哪些方面?
  答: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地方政府,主要对政府职责、经费投入、园所建设、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和发展水平等6个方面进行评估,今年重点对各地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政府职责方面主要评估落实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经费投入方面主要评估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情况。
  园所建设方面主要评估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等方面的情况。
  队伍建设方面主要评估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核定并保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落实并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情况。
  规范管理方面主要评估规范学前教育管理,有效解决“小学化”倾向和问题等方面的情况。
  发展水平方面主要评估提高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缓解“入园难”问题及社会公众对当地学前教育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记者:怎样对学前教育进行督导评估?
  答: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注重“三个结合”,坚持规范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坚持自我评估与督导评估相结合。
  一是省级要建立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和工作机制,每年开展自我评估,撰写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填写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报送教育部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二是省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依据本省制定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组织对地(市)、县级政府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职责和任务等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要报送教育部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三是国家教育督导团每年依据各省上报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和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年度发展状况监测报告,对各省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进行动态督导监测。
  四是国家教育督导团每年选择部分省份进行督导检查,结合每年督导监测结果,对各省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报告。
  记者:如何使用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的结果?
  答:一是建立省级政府学前教育工作的表彰奖励与问责机制,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和监测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政府教育工作成效、实施表彰奖励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是建立学前教育督导结果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决策部门报送督导评估结果,为教育决策提供有效信息、重要依据。
  三是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的宣传交流机制,通过工作简报、现场会等方式向社会宣传、推广、交流地方发展学前教育的有效举措和典型经验。
    四是建立学前教育督导结果通报和公布制度,向各省级政府通报督导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延伸阅读: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督[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我部研究制定了《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省(区、市)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做好督导评估工作。
  从2012年开始,每年7月31日以前,请各省(区、市)将《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一式三份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件: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全面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重点对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第三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
  第四条  督导评估对象为地方人民政府。
  第五条  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发展性原则。坚持运用发展性教育评估理念,对省域学前教育发展过程和进步程度实施监测与评估。
  (二)激励性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切实调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客观性原则。坚持教育督导评估的公平、公正、公开,突出教育督导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四)实效性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重在督导评估政府的努力程度、职责到位、工作落实的情况以及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效果。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督导评估主要内容:
  (一)落实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二)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情况。
  (三)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等方面的情况。
  (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核定并保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落实并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情况。
  (五)规范学前教育管理,有效解决“小学化”倾向和问题等方面的情况。
  (六)提高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缓解“入园难”问题及社会公众对当地学前教育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以上具体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分值见附1。
  第七条  省级要建立学前教育发展督导评估与年度监测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每年对所辖市(地)、县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进行监测统计,并组织对所辖市(地)、县人民政府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每年汇总所辖市(地)、县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监测统计结果,填写本省(区、市)《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见附2),并结合当年对所辖市(地)、县学前教育督导检查情况,填写本省(区、市)《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见附3)。
  第九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各省(区、市)每年报送的《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和《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进行综合分析,并撰写全国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年度监测报告。
  第十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定期对省(区、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结合年度监测结果,对各省(区、市)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发布全国学前教育督导报告。
  第三章 表彰与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要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表彰与问责机制。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和监测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表彰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地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结果通报和公布制度。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督导评估与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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