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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手治理教育乱收费
发布时间:2016-6-23 信息来源:教育观察网

    北京6月22日讯(记者 李澈)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强调要全面落实中央巡视整改任务要求,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乱收费、乱办学等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意见》强调,各地教育部门要将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作为今年教育行风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重点,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易发多发期,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制止有偿补课。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意见》要求,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和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继续巩固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治理成果,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继续深化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严格落实《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教辅材料评议公告工作机制。坚决查处违背自愿原则以及在评议公告范围之外强制订购教辅材料的行为。

    《意见》指出,要规范各级各类教育收费行为。要求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收费行为,严格审批研究生学费标准,坚决纠正MBA、EMBA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虚高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及收费行为,逐步建立健全普通高中生均拨款制度,合理制定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取消普通高中“三限”政策。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意见》强调,要规范民办教育办学和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参与或委托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不得使用社会培训机构的测试成绩、排名作为入学、考核的依据,不能以入学为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五独立”要求。对公办学校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非闲置性国有资产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进行清理规范,逐步规范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行为。

    《意见》要求,严肃惩治虚报冒领民生资金问题。要求各地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工作部署,以中职资助领域为重点,坚决惩治虚报冒领套取各级各类教育资助资金问题。加大对资金使用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虚报骗取、克扣冒领、贪污挪用等行为和权力寻租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责问责,保证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惠及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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