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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领导干部管理新规:书记校长回归“本位”
发布时间:2014-2-20 信息来源:教育观察网

    

    教育部1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不能从事个人学术活动和与学校发展无关的社会活动,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务。

  《意见》强调,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工作的关系,减少社会兼职和学术活动;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假期进行。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因公因私出国(境)等情况要在校内公示,并在年度考核述职中报告。

  《意见》同时要求,要进一步完善领导选拔任用机制,包括校长公开选拔、差额比选和副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办法;探索副校长聘任制等。《意见》明确,列入中央管理的党委书记和校长初任时,提拔任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其他领导干部初任时,提拔任职的年龄不超过5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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